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

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492号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中韩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349061404E。

法定代表人:石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滕,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葛端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丰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