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492号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官桥镇中韩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349061404E。
法定代表人:石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滕,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葛端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丰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