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

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1581号
原告: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
法定代表人:林育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万业宏,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华安虹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550元,合计诉讼费2,575元,由陕西摩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林天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