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1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山一路43号4**402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做出(2021)鲁0213民初417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7月19日、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现该案已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