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

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玉宝,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本院依据(2018)鲁078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39830元。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6月19日、8月14日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
2、2019年8月27日到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信息。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决定。
5、2019年9月19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78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兆红
审判员  王树明
审判员  王 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