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

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81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新民,经理。
上诉人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2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霞
审判员 尹臣正
审判员 丁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