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2548号
原告:***。
被告:***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晏家屯镇石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6857443353。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小郡,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为16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