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财保178号
申请人:**令,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巨鹿县。
被申请人:***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襄都区。
申请人**令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35069.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35069.7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志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