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5民初1112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对原告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冀0525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冀0525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书中“买卖合同纠纷”补正为“民间借贷纠纷”。
审 判 长 褚瑞华
审 判 员 张英群
审 判 员 郝春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飞
书 记 员 杨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