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泰佳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0558244023。
法定代表人:李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嵘,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群,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兰,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伟明,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宏,男,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欣华欣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83916M。
法定代表人:叶**,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陆城镇乌石矶岳阳市招商燃气有限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580233527。
法定代表人:甘健,总经理。
上诉人长沙**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嵘、韩群、成都欣华欣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兰、易伟明、陈建宏及原审被告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法律关系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上诉人是本案唯一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长沙市望城区;且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应按原告数量分案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3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分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八名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长沙**化工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投资,2012年11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分别出具了《委托投资证明》,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确认上诉人为其代持的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被上诉人所有,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目标公司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岳阳市云溪区,故云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本案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开颜
审判员 严 冰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