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瑞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应该分案处理。因为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且被告主体不同。其中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不属于共同诉讼,也无其他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2、确认之诉应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3、给付之诉应由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4、退一步而言,即使合并审理也不能以合并后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被上诉人提起的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分案处理,并分案移送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河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0〕36号)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湖南的,本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没有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管辖权的问题可依照新的规定办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明显未达一亿元,可依照上述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岳阳市云溪区,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应该分案处理”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因一审裁定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湖南泓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