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5民初4883号
原告: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敬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仲裁委员会仅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文件就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仅以被告提供的录音就确认被告入职原告的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原、被告自2019年3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因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敬业公司系一家医药化工企业,被告**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该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4月5日,**因“跌倒致右侧胸腹部疼痛不适5日”至苏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胸部挫伤、肋骨骨折。此后**未再至敬业公司工作。2019年4月23日,敬业公司向**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666.51元,在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客户摘要”一栏显示“3(月)份工资”。后**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敬业公司自2019年3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7月15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案字【2019】65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对此不服,故诉至本院。
庭审中,**称:我在新区人力资源市场看到***以敬业化工的名义招工,就与***聊了一会,他说他们是制药公司,蛮有前途的,正常情况下,入职一个月后每月工资有5000多元,缴纳社保后会少一点;他当时给了我一份面试通知书,让我去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我过了两天直到周六才去体检,周一即2019年3月18日就去敬业报到上班了;当时是***带我去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我签署一份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同意书,试用期据说是一两个月;我刚去公司的时候担任操作工,公司第二天停产整顿,就安排员工打扫卫生,后来我又刷了几天油漆;3月31日上午,在8车间东南门以西20米左右靠近排水沟的一个釜子边,我站在一个小铁架子上仰头给阀门边缘刷漆时,不小心右脚踩进铁架子的缝隙中,突然右边身体倒向油漆桶边缘,把油漆桶砸坏了,后来我自己爬起来了,当时很疼,但过一会好点了;事发时公司有人在场,但他们没有让我去医院,车间主任要我自己去医院治疗,说医药费能报销,其他费用不能报;我当时没有去医院,接下来几天还继续上班,但只是拿着扫把简单打扫打扫,后来因撞到的地方越来越疼,4月5号我就自己去**医院就诊了。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答案一份,证明其入职当天,敬业公司***发给其试卷一份及答案,其对照答案将试卷填好后交给了***;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一份、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制度一份、二道门管理规定一份、食堂管理制度一份、浴室安全管理一份,以上证据系其入职当天***发给其的;3、工作场所照片6张,分别为其工作的8车间、敬业公司发给其的柜子、事发时其脚踩的铁架子、碰到的油漆罐、指纹打卡机的照片;4、微信群工作照片2张,两个微信群一个是***建的,一个是其工作的8车间群,车间主任为***,副主任为***;5、工作牌、工作服,证明敬业公司向其发放工作牌、工作服;6、工作服押金转账记录,证明其向敬业公司***转账支付工作服押金200元;7、录音材料及文字整理,证明其拨打敬业公司***电话(66658802),***在电话中认可其与敬业公司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月5000元左右;8、面试通知书,证明敬业公司***对其面试后要求其去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通知书上载明人力资源部电话为66658802;9、体检费发票,证明其按照敬业公司***的要求至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当时告知其报公司名称,一个月后可以报销;10、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敬业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其发放3月份工资1666.51元。对于上述证据,敬业公司质证认为: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其公司很早之前确实有的,但后来不用了;2、上述管理制度确实系其公司的;3、8车间的照片属实,其他照片不属实或没有明显特征;4、***不是其公司员工,可能是代为招工的人力资源公司人员,***、***确实系其公司员工,但不存在车间主任、副主任的说法;5、工作牌、工作服确实系其公司的;6、其公司不向员工收取工作服押金;7、电话号码确实系其公司的,但原告所称的拨打该号码仅仅系口述;8-9、其公司不要求员工统一去指定医院体检,而是要求员工自行去体检;10、系其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报酬,并非劳动报酬。
以上事实,***裁决书、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制度、二道门管理规定、食堂管理制度、浴室安全管理、工作场所照片6张、微信群工作照片2张、工作牌、工作服、工作服押金转账记录、录音材料及文字整理、面试通知书、体检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苏州**医院门急诊病历单、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敬业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服从其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主体地位上的非平等性及隶属程度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综合**提供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场所照片、微信工作群照片、工作服、工作牌、电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彼此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全面反映了**在敬业公司工作、接受敬业公司用工管理、敬业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等事实,且原告在庭审中对于入职经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主管领导等情况的陈述具体、确定,不仅与敬业公司的相关情况一致,且能够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相印证,故本院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敬业公司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否认**提供的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虽主张其公司向**转账的款项为劳务报酬、并非劳动报酬,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银行转账记录中记载的“3(月)份工资”不符,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可。综上,本院认定**与敬业公司之间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