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4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三联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敬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并没有经过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系劳务报酬,并非工资。一审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一些所谓的文件以及口述的情况来认定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敬业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查明事实:敬业公司系一家医药化工企业,**于2019年3月18日入职该公司任操作工。2019年4月5日,**因“跌倒致右侧胸腹部疼痛不适5日”至苏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胸部挫伤、肋骨骨折。此后**未再至敬业公司工作。2019年4月23日,敬业公司向**招商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666.51元,在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客户摘要”一栏显示“3(月)份工资”。后**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敬业公司自2019年3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7月15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案字【2019】653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3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敬业公司诉至一审。 一审庭审中,**称:我在新区人力资源市场看到***以敬业化工的名义招工,就与***聊了一会,他说他们是制药公司,蛮有前途的,正常情况下,入职一个月后每月工资有5000多元,缴纳社保后会少一点;他当时给了我一份面试通知书,让我去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我过了两天直到周六才去体检,周一即2019年3月18日就去敬业报到上班了;当时是***带我去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我签署一份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同意书,试用期据说是一两个月;我刚去公司的时候担任操作工,公司第二天停产整顿,就安排员工打扫卫生,后来我又刷了几天油漆;3月31日上午,在8车间东南门以西20米左右靠近排水沟的一个釜子边,我站在一个小铁架子上仰头给阀门边缘刷漆时,不小心右脚踩进铁架子的缝隙中,突然右边身体倒向油漆桶边缘,把油漆桶砸坏了,后来我自己爬起来了,当时很疼,但过一会好点了;事发时公司有人在场,但他们没有让我去医院,车间主任要我自己去医院治疗,说医药费能报销,其他费用不能报;我当时没有去医院,接下来几天还继续上班,但只是拿着扫把简单打扫打扫,后来因撞到的地方越来越疼,4月5号我就自己去**医院就诊了。为了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以下证据: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答案一份,证明其入职当天,敬业公司***发给其试卷一份及答案,其对照答案将试卷填好后交给了***;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一份、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制度一份、二道门管理规定一份、食堂管理制度一份、浴室安全管理一份,以上证据系其入职当天***发给其的;3、工作场所照片6张,分别为其工作的8车间、敬业公司发给其的柜子、事发时其脚踩的铁架子、碰到的油漆罐、指纹打卡机的照片;4、微信群工作照片2张,两个微信群一个是***建的,一个是其工作的8车间群,车间主任为***,副主任为***;5、工作牌、工作服,证明敬业公司向其发放工作牌、工作服;6、工作服押金转账记录,证明其向敬业公司***转账支付工作服押金200元;7、录音材料及文字整理,证明其拨打敬业公司***电话(6665×××2),***在电话中认可其与敬业公司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月5000元左右;8、面试通知书,证明敬业公司***对其面试后要求其去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通知书上载明人力资源部电话为6665×××2;9、体检费发票,证明其按照敬业公司***的要求至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医院体检,***当时告知其报公司名称,一个月后可以报销;10、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敬业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其发放3月份工资1666.51元。对于上述证据,敬业公司质证认为: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其公司很早之前确实有的,但后来不用了;2、上述管理制度确实系其公司的;3、8车间的照片属实,其他照片不属实或没有明显特征;4、***不是其公司员工,可能是代为招工的人力资源公司人员,***、***确实系其公司员工,但不存在车间主任、副主任的说法;5、工作牌、工作服确实系其公司的;6、其公司不向员工收取工作服押金;7、电话号码确实系其公司的,但**所称的拨打该号码仅仅系口述;8-9、其公司不要求员工统一去指定医院体检,而是要求员工自行去体检;10、系其公司支付**的相关劳务报酬,并非劳动报酬。 以上事实,***裁决书、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制度、二道门管理规定、食堂管理制度、浴室安全管理、工作场所照片6张、微信群工作照片2张、工作牌、工作服、工作服押金转账记录、录音材料及文字整理、面试通知书、体检费发票、银行转账记录、苏州**医院门急诊病历单、诊断证明书、CT影像诊断报告单、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有无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敬业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并服从其管理,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主体地位上的非平等性及隶属程度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综合**提供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场所照片、微信工作群照片、工作服、工作牌、电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彼此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全面反映了**在敬业公司工作、接受敬业公司用工管理、敬业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等事实,且敬业公司在庭审中对于入职经过、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主管领导等情况的陈述具体、确定,不仅与敬业公司的相关情况一致,且能够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相印证,故一审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敬业公司虽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否认**提供的主要证据的真实性;虽主张其公司向**转账的款项为劳务报酬、并非劳动报酬,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银行转账记录中记载的“3(月)份工资”不符,故一审对此不予认可。综上,一审认定**与敬业公司之间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自2019年3月18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就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考试试题,敬业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管理制度、劳动纪律(考勤)管理制度、二道门管理规定、食堂管理制度、浴室安全管理,工作场所照片,有敬业公司员工在内的微信群,敬业公司工作牌、工作服、电话号码,记载有敬业公司名称、地址的面试通知书,记载有敬业公司地址的医院体检费发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印证**关于入职经过、工作地点及内容等情况的陈述,敬业公司亦向**支付过劳动报酬,故**与敬业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敬业公司虽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依法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认定**与敬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敬业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立 审判员 汪 文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