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民初81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世贤,湖南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杨帆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85855471。
法定代表人:赵南,总经理兼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颖
书 记 员  来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