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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区俊成家庭农场与岳阳市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521号之一
原告江都区俊成家庭农场因要求被告岳阳市中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湖南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8日,原告以需要增加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都区俊成家庭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都区俊成家庭农场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薛专审判员*华
法官助理**圆书记员宗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