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6685855471。
法定代表人:吴美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旷,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680916185H。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静波,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
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胡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革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