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湘0603民初1792号
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德州国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州国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国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湖南亚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翁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