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2124号
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18-2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叶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餐饮服务店,经营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古棠大道2-1号02幢235室。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餐饮服务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南京文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传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