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6民初1805号
原告:**1,男,201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法定代理人:**2,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守太,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告:河北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为峰峰矿区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东街12组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文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睿,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1与被告***、河北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游明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炳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