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6民初2557号
原告: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南环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纪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邯郸市大名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峰峰矿区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村东街12组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峰峰矿区光辉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冶南方邯郸武彭炉衬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