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5民初1247号
申请人:四川成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某,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四川成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成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查询被申请人罗某名下财产情况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成志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罗某名下财产状况。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