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02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江苏昆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江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官路村南济新路北。
法定代理人: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江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