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2763号
原告:山东聚兴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临邑县临邑镇创业园内鑫亨路路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钟华玺,经理。
被告:泰安市江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官路村南、济新路北。
法定代表人:艾茂彬。
原告山东聚兴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江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聚兴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