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5民初53119号
原告:***,男,1996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唐乔社区,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
被告:***,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映山村对门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9********。
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一单元B座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4502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壹号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安社区侨香路3076号一冶广场1栋A3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GBCQ7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177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
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退回予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