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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16200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