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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3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49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龙湖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亦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