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3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49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龙湖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亦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龙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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