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642号 原告(被反诉人):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海大创意园东座南门303-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人):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12号(建委大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幕墙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升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晟幕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被告成升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晟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成升劳务公司向我方返还多付的工程款3964548.83元及利息(利息以3964548.8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2.判决成升劳务公司赔偿我方就未完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产生的价差损失2197728.41元、业主罚款损失330000元;3.判决成升劳务公司承担工人闹事违约金200000元、拖欠工人工资违约金3163706.5元、解除合同违约金1284947元;以上合计11140930.7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成升劳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我方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幕墙及门窗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成升劳务公司承包北京环保园L05地块改建项目幕墙份额包工程安装劳务分包项目,合同暂定总价6424735元(其中包括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合同价款5924735元,以及需根据我方指令据实核算的合同暂定款50万元),工期至2019年9月30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成升劳务公司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方根据审批的劳务工程进度款情况按时足额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但2010年7月17日开始,成升劳务公司多次大面积停工、工人聚众围堵项目部讨薪闹事、拉闸限电、限制我方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给我方和总包单位及业主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极大破坏。经我方多次催促,成升劳务公司未予解决,监理单位、业主、街道办、公安机关等多次协调要求我方代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我方无奈多次代成升劳务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2019年9月18日,我方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成升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项目失控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对于拖欠的工人工资,成升劳务公司同意由我方垫付。《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因成升劳务公司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已完工部分存在部分质量问题需要返工整改,我方只得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对于成升劳务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以及剩余未完成工程量,我方同意成升劳务公司到场核算确认,成升劳务公司拒不配合,我方只得请求监理但未配合测量,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数据,成升劳务公司未完工程量造价为865678.28元,已完工程量造价为5658641.67元,扣除30万元整改费用后的质量合格工程造价为5358641.67元。另外,因成升劳务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我方被业主罚款33万元。 成升劳务公司辩称,1.广晟幕墙公司随意变更工期和工程量,赶工、变更签证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广晟幕墙公司主张返还多付的工程款3964548.83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广晟幕墙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对我方赶工费用、变更费用申请置之不理,长期拖欠工程款,单方面主动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3.广晟幕墙公司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工人集体讨薪事件,我方被迫同意广晟幕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广晟幕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成升劳务公司另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广晟幕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95752.6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广晟幕墙公司支付工程赶工费3389787.34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广晟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合计25745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广晟幕墙公司负担。反诉事实和理由: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期为435天,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8年底至2019年年初只完成了幕墙样板施工安装,因土建主体施工尚未完成,幕墙施工安装无法开展,直至2019年3月才部分工作面启动施工。2019年5月30日,广晟幕墙公司全部安排晚上加班,延长工作时间,要求施工队全力增派施工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30人,保证在6月10日之前到位共计240人,尽力缩短计划工期时间,实际给我方的施工安装时间仅有165日,导致我方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大幅增加,我方要求增加赶工费用,广晟幕墙公司管理人员口头答应完工后协商解决。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工程量暂定为35260平方米,我方实际完成工程41013.1平方米,增加工程量5753.1平方米,原合同总造价为6424735元,我方实际完成合同内工程款为7505281元,扣减未完成的工程费用325762.5元,实际应付合同内工程款7179518.5元,现场签证工程变更费用为2120309.6元,故广晟幕墙公司应付工程款92299828.1元,扣除已支付的9104075.5元,剩余195752.6元未支付。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8年和2018年的通知》计算,我方因赶工增加费用为3389787.34元。我方被迫退场时,现场移交工具设备费用合计257450元。 广晟幕墙公司对成升劳务公司的反诉辩称,针对成升劳务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该反诉请求的依据是成升劳务公司认为其工程结算价款为9299828.10元(包括合同内工程价款7179518.5元,现场签证工程费用2120309.6元),而我方仅支付9104075.5元,故尚欠195752.6元。对于成升劳务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首先成升劳务公司主张结算价9299828.1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根据我方在双方解除合同之后,委托监理公司现场测量数据所的得出的成升劳务公司已完成工程款金额为5658641.67元,未完工865678.82元,扣除30万元整改费用后,成升劳务公司已完成质量合格工程价款为5358641.67元。其次,成升劳务公司主张工程签证费用2120309.6元,但其提交的所有工程签证费用增加申请表均没有我方的确认,因此成升劳务公司已完工程造价应以我方提交的证据为准。其次,成升劳务公司主张我方已付款金额为9104075.5元,我方实际支付金额9323190.5元(包括直接支付工程款6159484元、代付工人工资3163706.5元)根据上述金额计算可以看出,我方目前并未欠付成升劳务公司工程款,反而超付3964548.83元。针对成升劳务公司第二项反诉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第三章第二条工程计价原则,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为固定单价,已包括了工地材料、装卸车、材料清点及入库管理,未安装材料的保护保管、工地材料的现场搬运以及需要夜间施工加班赶工及其他不可预见损失等所有费用,成升劳务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即视为已经对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赶工等情况进行预计并且予以接受。成升劳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赶工费300余万元,实际上是试图突破合同条款,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其次,成升劳务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赶工费3389787.34元与其提交的证据需要证明的赶工费321万元相互矛盾,并且其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赶工费金额。针对成升劳务公司第三项反诉请求,首先成升劳务公司拖欠其工人工资致使工人集体讨薪闹事,最终导致双方解除合同,成升劳务公司退场后将其部分施工工具留在现场,暂时交由我方保管。我方只确认了成升劳务公司遗留在现场的工具数量,并没有同意接收该部分工具,因此该部分工具的所有权仍属于成升劳务公司所有,成升劳务公司可以随时取回。其次,成升劳务公司将工具留在现场后,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28日取回两批工具,之后我方多次发函要求成升劳务公司尽快取回剩余工具,但成升劳务公司予以拒绝。第三,成升劳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具设备费用是按照该工具设备全新购买价格主张,事实上该部分工具经过长时间使用后,已经大量损耗折旧,其剩余的使用价值已经所剩无几。成升劳务公司按全新购买价进行索赔,没有任何道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广晟幕墙公司(甲方、发包方,原名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乙方、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环保园L05地块改建项目幕墙分包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内1号院,工程安装总量约为35260平方米,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雨棚,总工期暂定435日历天,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最终以业主确定的工期为准),其中样板层施工时间为2018年9月初至2018年11月5日;乙方以包清工形式提供劳务服务;除另有声明外,施工合同总价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暂定合同总价为6424735元,包含合同价款5924735元及合同暂定款500000元,合同暂定款根据甲方指定据实核算;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所有单价结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包含现场场地安排,总包洞口轴线移交情况,施工用水、用电情况,外脚手架情况,吊篮情况,施工电梯情况,施工人员住宿情况等),不随工程量变化、市场、政策、施工周期等因素而调整;单价为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加班、赶工及不可预见损失等费用和利润;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综合情况将合同范围内部分项目或工程量分包给其他单位,乙方将不会因此获得任何价格或费用上的补偿;若将来甲方将本工程合同范围外的其他全部或部分标段指派给乙方承包,乙方将不会因此而获得任何价格或费用上的补偿;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每月25日申报当月的实际安装工程量(玻璃幕墙:框架占40%、封修及固定玻璃占30%、开启扇占30%;石材及吕板幕墙:龙骨占50%、封修及面板占50%)、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根据甲方发出的盖有甲方公章或合同章的书面指令而产生的合同暂定款,其中实际安装工程进度款按审定金额的7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占合同额的10%)以附表为参考依据按实际投入并提交票据由项目部进行审核,合同暂定款按审定金额的100%支付,所有款项申请资料必须由乙方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能按要求投入,甲方有权利扣留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待乙方整改完成后再给以支付,若乙方一直不给以整改,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未整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600000元;工程竣工并通过业主验收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比例至安装合同总价扣除乙方未完成部分及索赔、扣罚款、合同暂定金额后的90%;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双方完成预结算后,甲方应支付工程款比例至预结算总金额扣除合同暂定款金额后的95%;保修金为最终结算总金额扣除合同暂定金额后的5%,保修期满且乙方完成相应整改工作后,甲方免息支付保修金(若有乙方原因产生的扣罚款则从保修金中扣除后);进度款付款总比例不超过当期甲方实际从业主处收款进度比例;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应与付款金额一致;保修期为2年,质量保证期为10年,工程保修期由业主发出竣工证明书证明承包工程正式竣工的翌日起计算;若乙方以无力承担为由不完全履行合同内容,必须即时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有权委托其他安装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单方面将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从乙方的安装费中扣除,并对乙方加罚与所涉及合同项目价格等额的罚款;若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履行合同并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安装人员进行施工,相关劳务合同费用的差价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乙方退场,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减半结算并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另外甲方可视乙方违约行为请求对乙方处以合同总价10%—20%的罚款;如出现乙方或乙方聘用的劳务工人堵门、静坐、拉横幅、上访、闹事等事件,甲方有权按照10万元/起及以上予以罚款,乙方、乙方实际负责人及项目经理3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劳务分包项目投标;乙方必须按时向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从乙方工程款扣除相应额度,直接发放给工人,并对乙方加罚与所涉及金额等额的罚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9月18日,广晟幕墙公司(甲方)与成升劳务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于18年11月就北京华为L05项目签订《幕墙及门窗工程安装劳务分包合同书》自19年7月份以来,乙方工人已连续多次以讨薪为由围堵现场项目部,限制甲方管理人员人身自由,拉关整个工地生产用电,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运转,导致甲方生产停滞,进度受阻,严重影响各单位整体工期。本月15日,此事件再次发生,鉴于以上无法控制的情况,甲乙双方协议如下:1.乙方所欠工人工资(仅限于工人工资部分),因乙方无力支付,请求甲方先行垫付,由乙方出具截止到9月15日停工为止的工人工资清单及请求甲方垫付申请函,加盖公章及法人签字。2.甲乙双方共同见证工人工资发放并记录。3.乙方须提供之前由甲方支付的本项目所有工程款去向明细。4.鉴于现场实际情况乙方已无力履行双方合同,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于本日解除合同,双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偿的权利。”成升劳务公司称是广晟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签证及抢工的劳务费,导致其不能向工人支付工资,施工现场出现了工人讨薪的情况,《劳务分包合同》就签证费用和抢工费用虽没有明确约定,但按照行业惯例,该部分费用应按照施工进度逐月支付。广晟幕墙公司称《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现场签证费用在得到甲方项目经理、甲方成本管理部、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计入结算。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广晟幕墙公司称直接支付成升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为6159484元,替成升劳务公司垫付工人工资3163706.5元。成升劳务公司称仅认可收到工程款6159484元及垫付的工人工资2944591.5元。广晟幕墙公司就其上述主张垫付工人工资情况提交班组工人工资表、电子回单等付款凭证予以佐证,电子凭证付款人为***、***。广晟幕墙公司提交《工程竣工证书》载明竣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成升劳务公司予以认可。 广晟幕墙公司提交违约通知单及汇总表称因成升劳务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广晟幕墙公司被业主方罚款33万元,成升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广晟幕墙公司称解除与成升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后,其另找第三方进行施工,共支出费用3063406.69元,并提交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成升劳务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广晟幕墙公司提交监理单位盖章的《劳务公司工程明细表》,称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成升劳务公司未完成工程的造价为865678.28元,已完工程的工程造价为5658641.67元,扣除30万元整改费用(暂计)后的质量合格工程造价为5358641.67元,成升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成升劳务公司提交《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表》主张施工过程中存在签证费用2120309.6元,其中有***签字的签证金额为483665元,成升劳务公司称***为广晟幕墙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广晟幕墙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称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另提交会议纪要、费用增加报告及附件、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联系函,主张存在赶工事实并主张赶工费用321万元,广晟幕墙公司对赶工费用均不予认可,对***签收的工作联系函真实性认可,称***的签字仅仅表明收到了该份文件,并且明确以后予以回复。成升劳务公司提交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载明双方确认库房工具情况,成升劳务公司一方由***签字,成升劳务公司称其将上述工具移交广晟幕墙公司使用,工具价值257450元,广晟幕墙公司称工具清单真实性认可,但仅表明成升劳务公司将部分工具暂时放在广晟幕墙公司处保管,并不能表明广晟幕墙公司同意接收该工具,该工具的所有权仍属于成升劳务公司所有,清单上成升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签字该清单仅用于确认数量。价格是成升劳务公司以工具的全新购买价主张的,工具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发生大量损耗及折旧,成升劳务公司以全新价格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广晟幕墙公司提交***书写收条称***已取走部分工具,成升劳务公司对收条不认可,***现在从成升劳务公司离职,即使收条是真实的,但是***的个人行为,与成升劳务公司无关。广晟幕墙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回复函称其要求成升劳务公司取走工具,成升劳务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认可,但称其退场时应广晟幕墙公司的请求将工具留在现场交给广晟幕墙公司后续施工使用,***取回工具未经成升劳务公司同意,是个人行为与成升劳务公司无关,现广晟幕墙公司竣工后又要求成升劳务公司取回上述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成升劳务公司提交班组结算单、收据、工资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称其对外支付的全部费用共计9675710.45元、广晟幕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远低于成升劳务公司实际开支,广晟幕墙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广晟幕墙公司提交《工作联系单》、《工人讨薪原因说明》、《事故说明》等证据,称因广晟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抢工、变更工程量等增加的劳务费用,成升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讨薪,广晟幕墙公司对此均不予认可,称其一直按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向被告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从未发生拖欠。成升劳务公司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幕墙工程结算书》,载明其申报价格为12267278.1元,广晟幕墙公司不予认可。 庭审中,广晟幕墙公司称已经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工程款6159484元并垫付工人工资3163706.5元,减去监理单位确认的被告已完工程量金额5658641.67元,另外,成升劳务公司施工存在不合格的地方,广晟幕墙公司估算整改费用为30万元,一并予以扣除;因成升劳务公司未完工,广晟幕墙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施工,向第三方支付工程款3063406.69元,与监理单位确定的成升劳务公司未完工程量金额865678.28元,之间的差价就是其主张的差价损失;业主罚款根据其提交的违约通知单及汇总表计算,该33万元业主方已经从广晟幕墙公司应得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人闹事违约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成升劳务公司的工人至少闹事两次,所以按照20万元计算违约金;拖欠工人工资违约金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成升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对等金额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主张。成升劳务公司称其收到的工程款及垫付工人工资共计9104075.5元,不认可广晟幕墙公司主张的已完工程量金额及整改费用;对广晟幕墙公司主张的价差损失不予认可;对广晟幕墙公司主张的业主罚款不予认可;对广晟幕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如果法院认为成升劳务公司存在违约,广晟幕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成升劳务公司称根据其制作的结算书,合同内已完工程量金额为7179518.5元,现场签证变更工程为2120309.6元,两项合计广晟幕墙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299828.1元,减去广晟幕墙公司已支付的9104075.5元;赶工费,劳务分包约定的工期是435天,但实际上广晟幕墙公司给予的时间只有165天,根据北京市建委《2018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每压缩定额工期超过20%的,工期每压缩1天的费率是总施工金额的1.35‰,应付工程款为9299828.1元*270天*1.35‰;工具设备费用依据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载明的工具数量,按照其购买时的价格计算的。广晟幕墙公司对成升劳务公司上述请求均不予认可,就赶工费,双方合同已经约定了工程计价原则,该计价原则是固定单价包干,已经包含了成升劳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发生夜间施工、加班赶工等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成升劳务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试图突破合同条款,不应获得支持;成升劳务公司提出合同约定工期436天、实际工期165天、工期缩短270天,实际上成升劳务公司在2019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合同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如果成升劳务公司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完成,完成剩余的全部施工内容还需要很多工作日,不能以成升劳务公司的进场时间到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间来计算实际工期;诉争合同是因为成升劳务公司的根本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解除的责任与过错全部在于成升劳务公司,在合同解除后,成升劳务公司又主张突破合同条款诉求赶工费用,违背诚信原则。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晟幕墙公司申请对成升劳务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交纳保全费5000元。成升劳务公司申请对广晟幕墙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交纳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成升劳务公司与广晟幕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据此履行。根据《劳务分包合同》,涉案工程无预付款,成升劳务公司每月25日申报当月的实际安装工程量,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根据广晟幕墙公司发出的盖有广晟幕墙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的书面指令而产生的合同暂定款,其中实际安装工程进度款按审定金额的7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占合同额的10%)以附表为参考依据按实际投入并提交票据由项目部进行审核,合同暂定款按审定金额的100%支付,所有款项申请资料必须由成升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名确认,若安全文明施工费未能按要求投入,广晟幕墙公司有权利扣留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待成升劳务公司整改完成后再给以支付,若乙方一直不给以整改,甲方有权利扣除乙方未整改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广晟幕墙公司坚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工程款,成升劳务公司《工人讨薪原因说明》及《民事答辩状》、《反诉状》中亦均强调广晟幕墙公司拒绝支付赶工、变更签证费用,故本院认定广晟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6159484元系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进度支付的。双方均未提交合同暂定款按审定材料,广晟幕墙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成升劳务公司未按要求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故本院认定合同暂定款未发生,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发放,广晟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6159484元,故成升劳务公司称其合同内已完工程量金额为7179518.5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费用在得到广晟幕墙公司项目经理、广晟幕墙公司成本管理部及成升劳务公司书面确认后可计入结算,广晟幕墙公司称变更和签证的费用应在工程结算的阶段支付,成升劳务公司亦称广晟幕墙公司未支付变更签证费用,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及本院查明实施,本院认定涉案工程变更签证费用为483665元。成升劳务公司主张其他变更签证费用及赶工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所有单价结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包含现场场地安排,总包洞口轴线移交情况,施工用水、用电情况,外脚手架情况,吊篮情况,施工电梯情况,施工人员住宿情况等),不随工程量变化、市场、政策、施工周期等因素而调整;单价为含税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加班、赶工及不可预见损失等费用和利润”,对成升劳务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就涉案工程,广晟幕墙公司应支付成升劳务公司工程款7663183.5元。 根据2019年9月18日广晟幕墙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因成升劳务公司工人多次讨薪导致整个项目无法正常运转,双方解除《劳务分包合同》。成升劳务公司虽主张其签署《协议书》系因广晟幕墙公司未及时支付签证及抢工的劳务费,导致其不能向工人支付工资,且其系被迫签订《协议书》,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亦与本院认定事实不符,就成升劳务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协议书》载明《劳务分包合同》系因成升劳务公司违约解除,广晟幕墙公司要求成升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广晟幕墙公司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减。根据本院认定事实,广晟幕墙公司与成升劳务公司签订《协议书》时,成升劳务公司已完工工程量已超过合同约定,可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量不足以完成诉争工程,广晟幕墙公司要求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差价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支付给第三方的工程款与成升劳务公司的关系,且本院已支持广晟幕墙公司部分违约金的主张,故就广晟幕墙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广晟幕墙公司称因成升劳务公司施工不合格,导致广晟幕墙公司被业主罚款33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存在,成升劳务公司亦不予认可,就广晟幕墙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广晟幕墙公司向成升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垫付工人工资共计9323190.5元,已超出成升劳务公司应得工程款,就成升劳务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赶工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成升劳务公司要求广晟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但双方签署的《库房工具清单》未写明双方确认工具数量的目的,广晟幕墙公司提交证据证明***之后取走部分工具,成升劳务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成升劳务公司要求广晟幕墙公司支付工具设备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成升劳务公司可自行取回《库房工具清单》所涉工具。 综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如下: 一、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60007元,并支付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二、驳回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0000元,由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86元,已交纳;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194元,已交纳5000元,余款11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88645元,由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481元,已交纳;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8871元,由张家界市桑植县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