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8387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男,1991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男,1980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45027W,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一单元B座5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30元,减半收取计226.15元,由***负担,退还***226.1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