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晟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3399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路海大创意园东座南门303-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45027W。
法定代表人:周瑞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南、王文韬,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后田村星海湾别墅区会所,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7001E。
法定代表人:林庆明,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锦标、吴建萍,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生、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21)闽02民终2883号上诉人深圳华加日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