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雨法执字第11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新安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64425-0。
法定代表人袁新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大众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5068-9。
法定代表人熊益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将35130.70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江苏恒源液压有限公司。余款36080.70元(含执行费9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付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执行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肖健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