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大众西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74450689。
法定代表人熊益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08号长沙锅炉厂创业楼15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338475338。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2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其名下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等情况,均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7日,本院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请求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湘E×××××的东风牌中型专项作业车,经核实,车牌为湘E×××××的东风牌中型专项作业车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无权处置。2019年3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请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湘A×××××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经核实,车牌为湘A×××××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已于2018年11月14日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本院无权处置。2018年12月1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查询,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劵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调查,均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8年5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2019年4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8年5月21日,被执行人湖南波特湘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天和工程设备有限公司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10000元收条。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4590元(包括货款339600元,执行费4990元),已执行标的1000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3459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周丽萍
代理书记员  甘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