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

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8521号 原告: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190号自编A栋第11层1109房和1110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 负责人:***。 原告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建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西山村经济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科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山村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费、设计费余款共计372174.2元及其逾期违约金(按合同一约定为未付款金额的每日0.2%,现主动调整为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以合同一未付金额192500元为本金,合同一逾期违约金为102256元;按合同二约定为未付款金额的每日0.02%,以合同二未付金额57865.26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合同二逾期违约金为153690.1元;按合同三约定为未付款金额的每日0.02%,以合同三未付金额100703.86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合同三逾期违约金为26746.95元;按合同四约定为未付款金额的每日0.02%,以合同四未付金额21105.08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合同四逾期违约金为5605.51元;四份合同的逾期违约金暂计为149977.47元,应支付咨询费、设计费余款及逾期违约金暂合计为522151.67元,逾期违约金要求计至咨询费、设计费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四份合同(规划咨询合同一份,设计合同三份)。合同情况如下:2018年1月,双方签订《“西山美丽乡村总体策划方案设计”规划咨询合同》(合同一)一份,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担任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西山美丽乡村总体策划方案设计的规划咨询任务,双方约定合同咨询收费为275000元,第一次付费825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余款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咨询内容的初稿交付甲方后七天内”,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体签订情况如下:双方签订《“西山核心区环境升级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二)一份,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00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30000元;双方签订《“西山工业路环村路荥阳大道升级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三)一份,合同约定设计费为1748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52440元,付费时间为合同生效后七天内;双方签订《“2号垃圾站升级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四),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400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第一次付费10200元,该三份《设计合同》均在第五条约定了余款支付时间为“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出具后七天内付清”,且三份合同均在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如约支付了各合同的第一次设计费。现原告已按《规划咨询合同》约定完成了规划咨询终稿的交付,并按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完成了各项目专业施工设计的交付,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已经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清剩余设计费的条件,故原告于2019年8月向西山提交了4个项目的设计费(含咨询费)余款请款函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2019年8月6日开出了5张设计费发票,合计应支付咨询费及设计费余款金额达372174.2元。虽经原告多次沟通、催促,但上述余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除了向原告付清咨询费及设计费余款外,被告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现暂计至2022年4月20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西山美丽乡村总体策划方案设计”规划咨询合同》的咨询费余款192500元,逾期支付违约金共102256元(逾期起始时间调整为按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出具7天后即2018年9月1日起算,按合同约定为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金额0.2%,现原告主动将合同一的逾期利率调整为按起诉时LPR的4倍计算,合同一的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4月20日为102256元),2、三份《设计合同》的设计费余款合计共179674.2元,逾期违约金合计共47721元(从评审报告结果之日7天后即2018年9月1日起算,以三份设计合同的应付设计费179674.2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利率计算,合同二、合同三、合同四逾期违约金暂合计至2022年4月20日为47721元)。合计四份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余款累计为372174.2元,逾期违约金暂累计为149977.47元,未付合同余款及逾期违约金暂总计为522151.67元,逾期违约金要求计算至余款全部付清之日为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西山经济社无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围绕本案诉讼请求,科建公司提供了《规划咨询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概算书》《评审报告》《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律师函及投递证明等作为证据,在西山经济社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本院对科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合理采信。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科建公司曾用名为广东市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变更为现名。 2018年1月,西山经济社作为发包人与科建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规划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西山美丽乡村总体策划方案设计的规划咨询任务;咨询费为275000元,发包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支付定金82500元,于本合同咨询内容的初稿交付甲方后七天内支付137500元,于本合同咨询内容的终稿交付甲方后七天内支付55000元;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等等。 同期,双方另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分别简称合同二、合同三、合同四)。合同二约定:西山经济社委托科建公司承担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西山核心区环境升级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为100000元,于合同生效后七天内支付估算价的30%即30000元,于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出具后七天内付清余下设计费(以番禺区财政局预算评审价×4.0%所计算出的金额为结算合同总价,扣减第一次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三约定:西山经济社委托科建公司承担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西山工业路环村路荥阳大道升级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为174800元,于合同生效后七天内支付估算价的30%即52440元,于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出具后七天内付清余下设计费(以番禺区财政局预算评审价×4.0%所计算出的金额为结算合同总价,扣减第一次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四约定:西山经济社委托科建公司承担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创建2018年市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西山2号垃圾站升级工程设计;估算设计费为34000元,于合同生效后七天内支付估算价的30%即10200元,于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报告结果出具后七天内付清余下设计费(以番禺区财政局预算评审价×4.0%所计算出的金额为结算合同总价,扣减第一次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2018年8月24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作出《广州市番禺区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确认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概算项目经委托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评审,审定额为7649112.83元。根据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番禺区化龙镇西山市级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概算书》显示,合同二、三、四所涉工程的建安工程费用分别为2196631.47元、3828596.45元及782627.02元。 2021年9月29日,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建公司委托,向西山经济社寄发《催收设计费律师函》,催收剩余设计费用372174.2元及逾期违约金。该函于次日妥投。 2022年9月1日,科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过程中,科建公司主***已完成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西山经济社仅向其司支付了第一期的设计费,未依约支付剩余设计费,合同一、二、三、四分别尚余192500元(137500元+55000元)、57865.26元(2196631.47元×4.0%-30000元)、100703.86元(3828596.45元×4.0%-52440元)及21105.08元未付(782627.02元×4.0%-10200元),合共未付设计费为372174.2元。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一约定每日按未付金额的0.2%计算过高,其司自行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另因财政评审报告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故其司主张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科建公司与西山经济社签订的合同一、二、三、四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现科建公司主***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西山经济社未就其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就科建公司要求西山经济社支付设计费余款372174.2元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科建公司自行调整合同一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并要求以19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主张未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科建公司主张的合同二、三、四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57865.26元、100703.86元、21105.08元(合共179674.2元)为基数,均按每日0.02%的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余款37217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以179674.2元为基数,按每日0.02%的标准计算;均自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科建设计(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22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西山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