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2388号之一
原告:宁夏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南侧金钻名座1号办公楼1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12月14日,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07元,减半收取69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德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