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

靖江和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448号 原告:靖江和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586211,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常太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8558424X3,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经一路3号(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和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鹏飞机械盐城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和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