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毛某;张某;冶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冶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毛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景林村20组13号。 被告:***,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转导乡酒坊村尖库社3-13号。 原告冶某与被告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毛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冶某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毛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冶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