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民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马某;毛某;张某;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211号之一 原告:马某,男,195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毛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张某,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某和县某翔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毛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2025年6月11日原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取计164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