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县涌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2524民初18号 反诉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拉萨分所律师。 反诉被告:曹县涌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住址:西藏阿里地区噶尔县迎宾大道。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反诉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曹县涌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日立案,2018年9月14日,被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曹县涌泉凿井工程有限公司阿里分公司提出反诉。2018年10月23日,反诉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反诉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