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2524民初8号 原告: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西路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藏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打工,系日喀则市拉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藏族,1986年7月5日出生,打工,系日喀则市拉孜县拉孜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打工,系四川省安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现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