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西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02民初211号 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普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3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