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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21485号
申请人: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德厚街6号2层213。
法定代表人:杨书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栋,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本院于在2019年7月3日受理申请人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330万元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