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83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德厚街6号2层213.
法定代表人:杨书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关于河南新泰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2月1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2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到庭。
四、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前往郑州市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缴存余额6840.59元,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冻结,暂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