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民初2550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臻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计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