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9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上海银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银都路195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84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3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银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6.9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23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842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亮
审 判 员 陈 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