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终13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公路3200弄49、47号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路10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豫航汽配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470号-3。
经营者:***。
原审第三人:上海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欣伟清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豫航汽配经营部、上海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培骅金属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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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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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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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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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