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02执30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组织机构代码:73844297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织机构代码:1488896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0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男,1950年0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02民初36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购回交易款80995555.5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603元,执行费1484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已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债权已申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均已另案查封,目前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享有的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目前在异议中,本院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联企业目前重组工作进入最后关头,根据中央关于稳企业、稳金融等要求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精神,为保证企业重组的顺利推进,确保社会稳定,暂不适宜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30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