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4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A区A座17-19层。
法定代表人:姜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北楼)。
法定代表人:杨秋恒,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嘉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梨双公路烁维创意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嘉港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0)杭仲裁字第22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45000元、仲裁费用893876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不动产,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瑞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股权,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津政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5066.62元后转执行费296943,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8123.62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表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吉成
审 判 员 李金梅
审 判 员 王国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寅
书 记 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