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1民初6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士来玉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前景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怀仁前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健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仁前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健全公司向怀仁前景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5000元;2.判令健全公司向怀仁前景公司支付购买风盘费用2400元;3.判令健全公司向怀仁前景公司支付违约金5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怀仁前景公司与健全公司签订《空气能热源泵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约定健全公司向怀仁前景公司提供空气能热源泵1套,并负责机组的安装、调试以及供暖区域内暖气片及暖气管道的接通及检修,最终保证暖气正常供应。合同签订当天,怀仁前景公司支付第一笔合同款1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健全公司应当在第一笔款到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机组的安装调试及暖气管道的维修,保证暖气的正常运行。但是,健全公司提供的机组无法正常使用,暖气也不能正常供应。怀仁前景公司多次与健全公司沟通,要求调试至可以正常使用,但健全公司一直未予解决。由于健全公司提供的机组无法正常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健全公司应向怀仁前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费用。根据合同第九条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健全公司应当承担怀仁前景公司为了正常使用机组而自行购买的风盘费用,并支付合同价款双倍的违约金。 健全公司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怀仁前景公司的诉讼请求。健全公司已经将空气能热源泵安装完毕,因为怀仁前景公司原有暖气片中有大量杂质,杂质堵塞过滤器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健全公司为此上门维修过十余次,自2020年起没有再上门维修。怀仁前景公司是向健全公司的工人购买风盘,风盘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要求健全公司承担风盘费用没有依据。怀仁前景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由于怀仁前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确定违约金数额比较合理。考虑到怀仁前景公司已经不同意维修,双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此同意解除双方的《安装合同》,并提出反诉要求:怀仁前景公司返还健全公司安装的空气能热源泵一套和配套安装的PDR管。 怀仁前景公司对健全公司的反诉辩称,同意向健全公司返还已安装的空气能热源泵和配套PDR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5日,怀仁前景公司(甲方)与健全公司(乙方)签订《安装合同》,健全公司为怀仁前景公司安装空气能热源泵1套。《安装合同》约定:安装地点在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二区15号怀仁前景公司院内;乙方提供2017年的25P二手空气能热源泵1套(品牌:麦克维尔空调MAC230DRMFDA),除水罐外的全部配件由乙方提供,如管件、水泵、控制箱等,甲方提供的水罐经双方现场确认,需要改装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机组的安装调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供暖区域内(院内北侧约300平方米、西侧约100平方米、东侧约100平方米)暖气片及暖气管道的检查、接通、冲洗及维修,暖气片有损坏的由甲方提供暖气片,其他暖气管件由乙方自行解决,最终保证暖气正常供应;供暖区西侧门面房,暖气管道需地埋,甲方负责挖沟,乙方负责接通暖气管道。因机组和水罐放置在与房屋等高位置,需焊接底座,甲方提供钢梁和预埋件,乙方负责提供化栓等辅材并焊接安装。本合同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合同价款28000元,乙方空气能热源泵机组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15000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支付11500元,余下1500元待质保到期3日内支付。合同签订起3日内,乙方将空气能热源泵机组运到甲方现场;甲方第一笔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乙方须完成机组的安装调试及暖气管道的维修,保证暖气正常运行;本项目保修期为竣工之日起一年(含空气能热源泵整套机组和配件及暖气区域的管道维修),如保修期内发现安装质量问题和维修质量缺陷,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2个小时内派员免费维修。主机出水温度达到铭牌标准温度(不低于50度)视为主机完好,甲方验收签字或乙方提出验收3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已于2019年10月7日对甲方现场进行勘察,对暖气机组安装及确保暖气供应正常的施工状况已熟知。合同签订并生效后,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双倍合同价款的违约金,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9年10月19日,怀仁前景公司向健全公司支付15000元,健全公司到场进行空气能热源泵的安装。2019年10月21日,怀仁前景公司从健全公司的施工人员***处购买3个风盘并进行了安装,怀仁前景公司向***支付2400元。健全公司称,因为原有的暖气片冻坏了,所以建议安装风盘。空气能热源泵安装完成后,健全公司开始设备调试。怀仁前景公司在调试第二天即告知健全公司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健全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处理。2019年间,怀仁前景公司多次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联系健全公司,健全公司上门进行了维修。健全公司称,怀仁前景公司使用的是旧暖气片,里面有大量铁锈杂质,安装前进行了冲洗处理,当时认为不会有问题,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杂质还是造成了过滤器堵塞,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2019年上门清理了十几次,因为怀仁前景公司不同意先把余款付清,所以自2020年起就没有再上门清理维修。 诉讼中,怀仁前景公司拒绝健全公司再行维修,要求解除与健全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健全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健全公司认为怀仁前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低,怀仁前景公司同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调整违约金数额。怀仁前景公司同意向健全公司返还已安装的空气能热源泵和配套管。怀仁前景公司与健全公司均认可,《安装合同》约定的总价款28000元中包括空气能热源泵的价款17000元、人工和辅料费11000元。 本院认为,怀仁前景公司与健全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安装合同》载明,健全公司已于2019年10月7日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察,对暖气机组安装及确保暖气供应正常的施工状况已熟知,健全公司负责供暖区域内暖气片及暖气管道的检查、接通、冲洗及维修,应在第一笔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机组的安装调试及暖气管道的维修,保证暖气正常运行。依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10月19日,怀仁前景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合同价款15000元,健全公司开始空气能热源泵的安装,但设备始终不能正常运行,而健全公司仅在2019年上门进行了清理和维修。健全公司称,供暖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是因为暖气片中的杂质堵塞了过滤器。但是依据合同约定,健全公司负有检查、接通、冲洗及维修供暖区域内暖气片及暖气管道的义务,并应在收到第一笔付款之日起10日内完成机组的安装调试及暖气管道的维修,保证暖气正常运行。故此,健全公司未全面履行《安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怀仁前景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怀仁前景公司要求健全公司返还已支付的价款,系基于解除《安装合同》的意思表示,健全公司同意解除该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怀仁前景公司要求健全公司返还已付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健全公司要求怀仁前景公司返还空气能热源泵一套和配套安装的PDR管的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为健全公司的现场施工人员,怀仁前景公司在空气能热源泵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听取***的建议购买风盘,怀仁前景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向***支付的2400元亦是向健全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健全公司安装的空气能热源泵不能正常运转,《安装合同》应予解除,怀仁前景公司要求健全公司返还该2400元风盘费用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怀仁前景公司要求健全公司支付违约金56000元,健全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调整,怀仁前景公司亦同意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本院以怀仁前景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健全公司向怀仁前景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综上所述,怀仁前景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15000元; 二、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风盘费用2400元; 三、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 四、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安装于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瓜市村二区15号院内的空气源热泵一套及配套PRD管; 五、驳回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已交纳),由北京健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