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1民初13103号 原告: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玉路口东南角玉阜嘉园A座1单元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大李官屯后屯1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公司)与被告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怀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磐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1月3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172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原告自被告处购买型号为50*3的钢质花管,共3794米,单价19元/米,合同价款共计72086元,并约定产品质量及产品材料质量均执行国家检测标准。若不合格,供方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交货地点为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运费由供方承担。供方保证于2022年6月18日货到工地。供方随货提供盖红章的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材料的材质单及检测报告各肆份。需方按发货清单验收产品规格及数量,如有不符,应在到货现场7日内提出异议。需方预付25000元货款到供方账户,余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清。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施工现场以及产品质量(含随货资料)、加工要求等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则属供方违约;需方未按规定支付货款,则属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双倍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所购买的花管是施工工地急需使用的材料,但被告却未能按期到货,且一再拖延,导致原告另行采购,直至无奈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并退款,却又再三拖延退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占用预付货款的利息。 磐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是我公司业务员签的,当时没有供货是因为没有原材料,原材料到货后被告不要了。违约不是单方违约,是双方违约。我公司没有按期供货是违约,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没有原材料,而我公司后期可以供货原告却不要了,也属于违约。现在我公司将预付款均已退还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14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规格型号为Φ50*3Q235B的花管,单价19元,合同总金额为72086元,价格均已含税运。加工要求锥头以上0.1米开始打注浆孔,一排4个;梅花形布置注浆孔;注浆孔间距0.2米;注浆管尾端(距注浆口)1.5米不设置注浆孔;打孔直径6mm。产品质量及产品材料质量均执行国家检测标准,若不合格,供方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运费由供方承担。供方保证于2022年6月18日货到工地,供方须自行考虑当前疫情形势的路程延误。供方随货提供盖红章的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材料的材质单及检测报告各四份。需方按发货清单验收产品规格及数量,如有不符,需方应在到货现场7日内提出异议,并妥善保管好货物。需方对产品质量的验收由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25000元货款到供方账户,余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施工现场以及产品质量(含随货资料)、加工要求等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则属供方违约,需方未按规定支付货款,则属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双倍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25000元。此后,直至2022月6月20日,被告一直未能将货物送至工地。2022年6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当日将预付款退回。被告微信回复“好的”。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2年11月3日将25000元退回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合同对交货时间、产品规格型号、质量要求、随货提供的资料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现有证据表明,因被告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双方合同解除,被告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原告没有重大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确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因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要求被告当日退款,被告回复“好的”,而直至2022年11月3日才履行退款义务,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二、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 三、驳回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1.72元,由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02.72元(已交纳),由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