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5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大李官屯后屯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玉路口东南角玉阜嘉园A座1单元9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怀仁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一、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认定的事实是以怀仁公司的陈述为依据。怀仁公司涉嫌专业合同诈骗,利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故意制造磐金公司的违约行为,骗取磐金公司的违约金。该公司合同条款不平等,不合法,不合规,属无效合同。怀仁公司支付磐金公司25000元为预付款,并非合同定金,因当时正值全民抗击新冠疫情高峰期,山东省聊城市出现阳性感染者,导致磐金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怀仁公司主动单方面解除合同。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请法院按照《合同法》《民典法》,相关规定,平等、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重新认定。 怀仁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磐金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怀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磐金公司向怀仁公司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2年11月3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2.判令磐金公司向怀仁公司支付违约金144172元;3.判令磐金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6月14日,怀仁公司(需方)与磐金公司(供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磐金公司向怀仁公司供应规格型号为Φ50*3Q235B的花管,单价19元,合同总金额为72086元,价格均已含税运。加工要求锥头以上0.1米开始打注浆孔,一排4个;梅花形布置注浆孔;注浆孔间距0.2米;注浆管尾端(距注浆口)1.5米不设置注浆孔;打孔直径6mm。产品质量及产品材料质量均执行国家检测标准,若不合格,供方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供方送货至需方工地,运费由供方承担。供方保证于2022年6月18日货到工地,供方须自行考虑当前疫情形势的路程延误。供方随货提供盖红章的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材料的材质单及检测报告各四份。需方按发货清单验收产品规格及数量,如有不符,需方应在到货现场7日内提出异议,并妥善保管好货物。需方对产品质量的验收由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合同签订后,需方预付25000元货款到供方账户,余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清。违约责任约定,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施工现场以及产品质量(含随货资料)、加工要求等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则属供方违约,需方未按规定支付货款,则属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双倍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约定。 签订合同当日,怀仁公司向磐金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25000元。此后,直至2022月6月20日,磐金公司一直未能将货物送至工地。2022年6月20日,怀仁公司通过微信向磐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当日将预付款退回。磐金公司微信回复“好的”。此后,经怀仁公司多次催促,磐金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将25000元退回怀仁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怀仁公司与磐金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合同对交货时间、产品规格型号、质量要求、随货提供的资料及违约责任均有明确约定。现有证据表明,因磐金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磐金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磐金公司提出怀仁公司没有重大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怀仁公司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确定磐金公司应当向怀仁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怀仁公司要求磐金公司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因怀仁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要求磐金公司当日退款,磐金公司回复“好的”,而直至2022年11月3日才履行退款义务,磐金公司应当赔偿怀仁公司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故对于怀仁公司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怀仁公司要求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判决:一、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二、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万元;三、驳回北京怀仁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怀仁公司与磐金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磐金公司主张该合同无效,但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供方保证于2022年6月18日货到工地,供方须自行考虑当前疫情形势的路程延误”,磐金公司未能依约送货,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一节,双方合同约定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将货物送达施工现场属供方违约,并约定“违约方承担双倍合同价款的违约金,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故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磐金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预付款利息一节,根据在案证据,怀仁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磐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于当日退款,磐金公司回复予以同意,但直至2022年11月3日才履行退款义务,怀仁公司要求磐金公司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确定利息计算标准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磐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聊城市磐金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薛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