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6392号
申请人:山东顺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山东顺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0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40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40元,由山东顺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