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3244号
原告:成都因澈思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附4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E2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因澈思明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